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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消协:共享单车押金应采取“预授权”冻结方式

2017-12-22 08:06| 发布者: admin| 查看: 1704| 评论: 0

摘要:   本报讯(沈阳日报、沈报融媒记者吴宏包晗)12月20日,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到,针对今年连续发生的共享单车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,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。中消协在20日发出建议: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的押金 ...
  本报讯(沈阳日报、沈报融媒记者吴宏 包晗)12月20日,记者从中国消费者协会了解到,针对今年连续发生的共享单车将所收资金挪作他用,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事件。中消协在20日发出建议: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的押金采取“预授权”冻结方式,用户如未造成损失,应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冻结。

  中消协认为,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用户押金,用户如未造成损失,应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冻结。所收押金额不得超过对应标的物的实际价值。用户使用标的物造成损失的,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依据约定扣款;未造成损失的,应当依用户申请立即解除“预授权”冻结。电子商务经营者收取押金、预付资金的,应当与用户订立书面合同,以显著方式标明经营者名称、经营和许可信息、通讯地址、有效联系方式、等内容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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